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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被“蹭牌”,两被告因产销“瀘洲老窖”被判侵权

文章来源:本站 上传时间:2021-08-07

“泸州老窖”是大众熟悉的白酒品牌,其酒包装及瓶身均印有“瀘州老窖”商标。2019年,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却发现,北京市场上出现一种与其注册商标字体相同的“瀘洲老窖”酒,于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将这款酒的生产商和销售方起诉至丰台法院。今年4月,生产“瀘洲老窖”白酒的泸州市曲酒三厂(以下简称曲酒三厂)因侵害泸州老窖知识产权,被判赔20万余元,销售商北京鸿运旺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旺达公司)被判赔1万余元。近日,丰台法院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超市中摆放的“瀘洲老窖”

据泸州老窖公司诉称,曲酒三厂、保定京盛公司是涉案商品的共同生产方,鸿运旺达公司是涉案商品的销售方,三被告不正当地使用了与原告享有知识产权的标识相同和相近似的商标,攀附原告品牌的知名度及美誉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知识产权。泸州老窖公司请求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并索赔30万元,且在《北京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记者了解到,2019年1月,泸州老窖代理人和受委托的公证员,以68元的价格在鸿运旺达公司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商铺中购买了酒水一盒。经法院当庭勘验,公证封存的物品即被诉侵权产品,为红色包装盒盛装的标有“瀘州30年”的52度500ml白酒一瓶,包装盒正面印有竖排“瀘州30年”、横排“瀘洲30年典藏……四川省泸州市曲酒三厂出品”等字样。泸州老窖公司称,其从未生产过“瀘州30年典藏”这款酒,但被诉产品的“瀘洲”二字,与泸州老窖公司享有权利的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

曲酒三厂辩称,本案中主张的侵权酒产品并非其工厂生产,不能仅凭涉案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有“泸州市曲酒三厂”的厂名、厂址就盲目认定该产品系其工厂生产并要求巨额赔偿。曲酒三厂还称,且其与鸿运旺达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业务来往,认为原告诉讼目的只是为了排斥同行竞争市场的能力并谋取相应利益,给其厂名誉造成极大损害。

此外,被封存的这瓶酒上印有条形码,泸州老窖公司根据条形码上13位数的数字查询得知,其厂商识别码对应的企业为保定京盛公司。但据保定京盛公司辩称,这瓶酒生产于2011年,此时其尚未与曲酒三厂合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盒上明确标注“四川省泸州市曲酒三厂出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亦归属于曲酒三厂,曲酒三厂生产的涉案商品的包装盒和酒瓶上均显著使用了“瀘洲”(横写)标识,该标识与泸州老窖公司“泸州”注册商标的读音完全相同,且与该公司注册商标中的“瀘州老窖”(横写)“瀘州”(横写)仅有“州”和“洲”的差别,但整体上的字形字体、文字排列均极为相似,读音完全相同。法院最终认定,曲酒三厂侵害了泸州老窖公司“瀘州老窖”“瀘州”“泸州”注册商标专用权。

鸿运旺达公司虽称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但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作为白酒行业知名品牌,鸿运旺达公司作为酒类产品的经营者,对此应当知情,故该辩称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最终认定鸿运旺达公司同样侵犯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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